• 证劵发行与承销: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2)

    承销程序   (一)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招标发行

  • 证劵发行与承销: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1)

    发行与承销   我国国债的简史:   1.我国首次国债发行始于1949年底,名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至1958年,总共发

  • 2009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国债承销程序

      1、 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招标发行。有两种途径: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2)分销:包括交易所市场发行国债的分销(承销商可选择场内挂牌分销或场外分销两种方式)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国债的分销。   2、 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凭证式国债是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国债,由具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的机构承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一般每年确定一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各类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具有资格申请加入。   财政部一般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分配承销数额。承销商在分得所承销的国债后,通过各自的代理网点发售。由于凭证式国债采用“随买随卖”、利率按实际持有天数分档计付的交易方式,因此,在收款凭证中除了注明投资者身份外,还需注明购买日期、期限、发行利率等内容。   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期限为1个月。

  • 证劵发行与承销: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1)

    发行始于1985年,工行与农行尝试发行。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

  • 证劵发行与承销: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2)

    发行人罚则   (二)承销获得清偿顺序是排在存款或其它负债之后的   5.银行次级债务的审批: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   6.银行次级债务的募集方式:只能向目标全权人定向募集。银行债务在募集完成后原则上是不得转让或是提前赎回的。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7.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的方法。如以10年期的次级债务为例,第六年开始计入附属资本数量是100%,从第七年开始计入附属资本为80%,从第八年开始为60%,第十年计入附属资本为20%。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二)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务   1.发行主体:保险公司   2.发行时间:大于等于5年   3.募集方式:由

  • 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

    提供的信用保护。   (2)信用增级可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   内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   (3)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增级,应当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增级的条件、保护程度和期限,并将因提供信用增级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因担当其他角色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的区分。   (4)商业银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增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提资本。   4、贷款服务机构。   (1)贷款服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2)贷款服务机构可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   (3)贷款服务机构根据与受托机构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收取证券化资产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并及时、足额转入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证券化资产的政策和程序,由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贷款管理职能。   (4)银监会根据贷款服务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所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经济实质,判断其是否形成证券化风险暴露。   5、资金保管机构。   (1)资金保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2)受托机构应当选择具备规定(7条)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   (3)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4)资金保管机构应当为每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金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并将所保管的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产和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管理。   二、银监会对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核准   四、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余额管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与金融债一样);信用评级;承销机构;其他事项等等。   资产支持证券可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此时,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五、信息披露   六、会计处理规定   七、税收政策安排   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证券公司债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和次级债券。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一、发行条件、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1、 基本条件:   (1)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第三节里讲过的第十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1)发行人最近1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2)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3)最近两年内未发行的可转债和次级债券。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的发行和转让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5)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除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前述(2)-(6)条所规定的条件,且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定向发行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2、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以及发行规模、期限):与第三节企业债券的相关规定一样。   3、发行失败及其处理:公开发行的债券,在销售期内售出的债券面值总额占拟发行债券面值总额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满足债券上市条件的,视为发行失败。发行失败,发行人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   二、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   证券公司债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经批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负责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申请上市条件: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2009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股票发行公告

      一、发行公告的披露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发行人及其主发行公告的披露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承销商发行过程中通常还发布: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发行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网上资金申购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等。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发行公告的内容   主要包括:提示;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时间和范围;认购股数的规定;认购原则;认购程序;承销机构。

  • 证券发行与承销资料: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1.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选举董事、监事的累计投票制度   二、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一)董事义务的特别规定   1.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1.担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突出独立性、5年工作经验、无关联关系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 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

    项条件外,还应符合:(1)公司前1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3)公司从前1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5)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股本,申请发行B股时,还须符合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时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即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条件中的第6项)。   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   一般采取配售方式,承销商可以将所承销的股份以议购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配售。   四、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准备   五、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B股时,发行人可与承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超额配售选择权。